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

退稅期限不一定是五年,「不當得利」退費時效應為十五年!

現在差不多是國稅局的退稅時程快結束了,你該退稅退完了嗎?還是有爭議正在進行中呢?

即使是稅捐機關的錯,也是五年嗎?錯!

下面這個案例,讓我們覺得稅捐機關解釋法令強索不當稅捐的心態,就像是個強盜一樣,奪人之弱……

住在雲林地區的楊先生,1994 年買了一輛 796c.c. 小貨車,因為雲林監理站錯登記成 1597c.c.,導致楊先生連續 12 年被超收稅費,總計溢繳 16,080 元,楊先生發現之後即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異議,雲林縣稅捐處卻以稅法規定「退稅期限為五年」為理由,拒退超過五年以前所溢收的牌照稅。

楊先生拿著監理已經認錯而更正的證明,持向稅務機關請求退還溢繳稅款,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卻堅稱,依稅法規定「只能退五年」,楊先生氣的說:監理站都認錯了,稅捐處還不認,小老百姓少繳一塊錢稅,政府都不放過,自己犯錯就拿法律堵人,真是…


此事屬於監理站「記載錯誤」所致,並非稅法退稅限制範圍,溢收稅款應算是「不當得利」,退費時效應為十五年,並非五年。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 28 條規定「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,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,申請退還;逾期未申請者,不得再行申請。」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31 條亦有類似規定「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」

此案是監理站「記載錯誤」在先,導致牌照稅錯收在後,純粹是公署行政疏失。與「因適用法令錯誤」或「計算錯誤」溢繳稅款的情形不同。楊先生的主張應有理由。民眾可選擇對稅捐處興訟,要求「返還不當得利」,或針對監理站行政疏失,提起「國家賠償」,要求退還溢繳費用並加計利息。此事是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以前的事,適用時亦應不溯及既往才是。

法律是保護認識他的人,那我們就不要當陌生人!

原文網站:台灣法律網《退稅期限為「五年」--即使是稅捐機關的錯,也是五年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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